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,往往承载着夫妻双方的共同心血,也是家庭重要的资产。但现实中,不少夫妻会遇到这样的困惑:婚后共同出资买房,却只登记在一方名下,后续想要出售这套房产时,是否必须经过另一方同意?单方出售的行为是否有效?本文结合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从法律依据、实操风险、例外情形三个维度,为大家解读这一常见问题,避免因产权登记与实际权属不符引发纠纷。

一、法律依据(《民法典》)
第1062条:婚后取得的房产,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,双方有平等处理权,卖房属于重大处分,必须双方一致同意。
第1063条:只有以下情形才属于个人财产(可单独卖):
一方婚前全款买房;
婚后用个人全款购买,且有书面约定归个人;
遗嘱/赠与明确只归一方。
二、只写一人名字,实操风险
1. 过户时通常要配偶签字
多数城市不动产中心/中介会要求:
卖方提供结婚证+配偶身份证;
配偶到场签《配偶同意出售证明》;
或提供公证委托书。
2. 单方出售的后果(无权处分)
配偶可主张合同无效、追回房屋(除非买家构成“善意取得”)。
善意取得三要件(同时满足):
买家不知道是夫妻共同财产;
付了市场价;
已过户到买家名下。
若构成善意取得:房子拿不回,但配偶可在离婚时要求卖房方赔偿损失。
三、唯一例外:有书面财产约定
如果夫妻书面明确约定:“此房归××个人所有,与另一方无关”,且债权人/买家知情,登记方可单独出售。
四、一句话总结
婚后共同买房,写谁名不重要,法律默认共同财产;想单独卖,要么有婚内财产约定,要么用个人全款且有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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